协会章程

协会章程

副标题


第一章   总则


第一条中国旅游协会是由中国旅游行业相关的企事业单位、社会团体自愿结成的全国性、行业性社会团体,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。

   

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全国。


第二条本会的宗旨是:依法设立、自主办会、服务为本、治理规范、行为自律。本会遵守国家的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有关政策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,代表和维护全行业的共同利益和会员的合法权益。努力为会员服务,为行业服务,为政府服务,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。与政府相关部门、其他社会团体以及会员单位协作,为促进我国旅游市场的繁荣、稳定,旅游业持续、快速、健康发展作出积极贡献。


本会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,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。


第三条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,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,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,开展党的活动,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。


第四条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民政部,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央和国家机关工委。


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、党建领导机关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。


第五条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。


第六条本会的住所设在北京市。


本会的网址:http://www.chinata.com.cn/。


第二章   业务范围


第七条本会的业务范围:


(一)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,参与制定相关立法、政府规划、公共政策、行业标准和行业数据统计等事务;参与制订、修订行业标准和行业指南,承担行业资质认证、行业人才培养、共性技术平台建设、第三方咨询评估等工作;


(二)向会员宣传、介绍政府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,向有关政府部门反映会员的诉求,发挥对会员的行为引导、规则约束和权益维护作用;


(三)收集国内外与本行业有关的基础资料,开展行业规划、投资开发、市场动态等方面的调研,为政府决策和旅游行业的发展提供建议或咨询;


(四)利用互联网等现代科技手段,建立旅游经济信息技术平台,进行有关国内外的市场信息、先进管理方式、应用技术以及统计数据的采集、分析和交流工作;


(五)接受政府部门转移的相关职能和委托的购买服务;参与有利于行业发展的公共服务;


(六)参与行业信用建设,建立健全会员企业信用档案,开展会员企业信用评价,加强会员企业信用信息共享和应用;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机制,健全行业自律规约,制定行业职业道德准则,规范行业发展秩序;维护旅游行业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;


(七)开展有关旅游产品和服务质量的咨询服务,组织有关业务技能培训和人才培养;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或根据市场和行业的需要,举办展览会、交易会,组织经验交流,推广新经验、新标准和科研成果的应用;


(八)加强与行业内外的有关组织、社团的联系、合作与沟通,促进互利互惠的利益平衡;


(九)以中国旅游业的民间代表身份开展对外和对港澳台的交流与合作,搭建促进旅游业对外贸易和投资服务平台,帮助旅游企业开拓国际市场;在对外经济交流,旅游企业“走出去”过程中,发挥协调、指导、咨询、服务作用;


(十)依照有关规定编辑有关行业情况介绍的信息资料、出版发行相关刊物,设立下属机构或专门机构;


(十一)依法从事促进行业发展或有利于广大会员利益的其他工作。

   

   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,依法经批准后开展。


第三章   会员


第八条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。


第九条拥护本会章程,符合下列条件的,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:


(一)承认和遵守本章程;


(二)提出加入本会的申请;


(三)在旅游行业内有一定影响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。


(四)有良好的信誉。


第十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:


(一)提交入会申请书;


(二)提交有关证明材料,包括:


1、营业执照(或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)复印件;

2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。


(三)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讨论通过;


(四)由本会颁发会员证,并予以公告。


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

(一)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

(二)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、建议权和监督权;


(三)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;


(四)在遇到重大困难或认为其利益受到重大损害时,有请求本会提供帮助(如涉及调解、诉讼等)的权利;


(五)对涉及会员间的重大利益冲突,有请求本会调处的权利;


(六)退会自由。


第十二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

(一)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;


(二)执行本会的决议;


(三)按规定交纳会费;


(四)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;


(五)向本会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;


(六)合法经营、遵守本会制定的行业标准和经营规范;


(七)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;


(八)不组织、不参与有损本会和其他会员的一切活动。


第十三条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,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给予下列处分:


(一)警告;


(二)通报批评;


(三)暂停会员资格;


(四)除名。


第十四条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。


第十五条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自动丧失会员资格:


(一)2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;


(二)2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;


(三)不再符合会员条件;


(四)丧失民事行为能力;


(五)进入政府或银行系统公示的黑名单。


第十六条会员退会、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,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、权利、义务自行终止。


第十七条本会置备会员名册,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。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,及时修改会员名册,并向会员公告。


第四章   组织机构


第一节   会员大会


第十八条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,其职权是:

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


(二)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;


(三)制定和修改理事、负责人产生办法,报党建领导机关备案;


(四)选举和罢免理事、监事;


(五)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;


(六)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

(七)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;


(八)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;


(九)决定名称变更事宜;


(十)决定终止事宜;


(十一)决定其他重大事宜。


第十九条会员大会每5年召开一次。


本会召开会员大会,须提前20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。


会员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。


第二十条会员大会须有2/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,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:

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,决定本会终止,须经到会会员2/3以上表决通过;


(二)选举理事,按得票数确定,但当选理事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的2/3;


罢免理事,须经到会会员1/2以上投票通过;


(三)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,须经到会会员1/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;


(四)其他决议,须经到会会员1/2以上表决通过。


第二十一条经理事会或者本会70%以上的会员提议,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。


临时会员大会由会长主持。会长不主持或因故不能主持的,由提议的理事会或会员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。


第二节   理事会


第二十二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,对会员大会负责。

     

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70人,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,不得超过会员代表的1/3。


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:


(一)取得本会会员资格;


(二)经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。


第二十三条理事的选举和罢免:


(一)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商申请成立时的会员共同提名,报党建领导机关同意后,会员大会选举产生;


(二)理事会换届,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前2个月,由理事会提名,成立由理事代表、监事代表、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;


理事会不能召集的,由1/5以上理事、监事会、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,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,负责换届选举工作;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,包括换届会议的时间、地点,负责人、理事候选人以及会议的主要议题等内容,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查;


经党建领导机关同意,召开会员大会,选举和罢免理事;


(三)根据会员大会的授权,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、罢免部分理事,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/5。


第二十四条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。单位调整理事代表,由其书面通知本会,报理事会备案。


第二十五条理事的权利:


(一)理事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

(二)对本会工作情况、财务情况、重大事项的知情权、建议权和监督权;


(三)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,提出意见建议;


(四)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。


第二十六条理事应当遵守法律、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,忠实履行职责、维护本会利益,并履行以下义务:


(一)出席理事会会议,执行理事会决议;


(二)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,不越权;


(三)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;


(四)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;


(五)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,但法律、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;


(六)谨慎、认真、勤勉、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;


(七)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。


第二十七条理事会的职权是:


(一)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;


(二)选举和罢免负责人;


(三)决定名誉职务人选;


(四)筹备召开会员大会;


(五)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


(六)决定设立、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;


(七)决定副秘书长、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;


(八)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;


(九)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;


(十)审议年度财务预算、决算;


(十一)制定信息公开办法、财务管理制度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等内部管理制度;


(十二)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;


(十三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

第二十八条理事会每届5年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,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。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。


第二十九条理事会会议须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
理事 2 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,自动丧失理事资格。


第三十条 负责人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。


选举负责人,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,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理事总票数的2/3。


罢免负责人,须经到会理事2/3以上投票通过。


第三十一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,情况特殊的,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通讯会议不得决定以下事项:


(一)负责人的调整;


(二)理事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

(三)对本会工作情况、财务情况、重大事项的知情权、建议权和监督权。


第三十二条经会长或者1/5的理事提议,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。

会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,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会议。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

第三节   负责人


第三十三条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,副会长15-20名,秘书长1名。负责人总数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1/3。


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:


(一)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,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,坚决执行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;


(二)遵纪守法,勤勉尽职,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;


(三)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、经验和能力,熟悉行业情况,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;


(四)身体健康,能正常履责,年龄不超过70周岁,秘书长为专职;


(五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;


(六)能够忠实、勤勉履行职责,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;


(七)无法律法规、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。


会长、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、秘书长,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,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。


第三十四条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,连任不超过两届。


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任期不受限制,可不经过民主选举程序。


第三十五条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。


因特殊情况,经会长推荐、理事会同意,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,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。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。


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。


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。


第三十六条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,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。由本会在其卸任或被罢免后的20日内,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查同意后,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。


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,本会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,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查同意后,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。


第三十七条会长行使下列职权:


(一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;


(二)检查会员大会、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;


(三)向会员大会、理事会报告工作;


会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,不能履行职责时,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推选一名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。


第三十八条副会长、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。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:


(一)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;


(二)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;


(三)提名副秘书长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,交理事会决定;


(四)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;


(五)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,报理事会审议;


(六)拟订年度财务预算、决算报告,报理事会审议;


(七)拟订内部管理制度,报理事会批准。


(八)处理其他日常事务;


第三十九条会员大会、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纪要。形成决议的,应当制作书面决议,并由出席会议成员核签。会议纪要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或备查,并至少保存10年。


理事、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查,经同意,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通报或备查。


第四节   监事会


第四十条本会设立监事会,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,期满可以连任。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。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,由监事会推举产生。监事长和副监事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,连任不超过2届。


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。


第四十一条监事的选举和罢免:


(一)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;


(二)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。


第四十二条本会的负责人、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。


第四十三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:


(一)列席理事会会议,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;


(二)对理事、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,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;


(三)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,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;


(四)对负责人、理事、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,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;


(五)向党建领导机关、行业管理部门、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、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;


(六)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。

   

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。监事会会议须有2/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/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。


第四十四条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,忠实、勤勉履行职责。


第四十五条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;必要时,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。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,由本会承担。


第五节 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


第四十六条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,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。本会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,不具有法人资格,不得另行制订章程,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,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、发展会员,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。


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开展活动,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,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。


第四十七条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,不在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。


第四十八条本会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,不在名称中冠以“中国”、“中华”、“全国”、“国家”等字样,并以“分会”、“专业委员会”、“工作委员会”、“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”、“代表处”、“办事处”等字样结束。


第四十九条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的负责人,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,连任不超过2届。


第五十条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。


第五十一条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。同时,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,自觉接受社会监督。


第六节   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


第五十二条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,完善相关管理规程。建立《会员管理办法》、《会费管理办法》、《理事会选举规程》、《会员大会选举规程》、《分支机构管理办法》等相关制度和文件。


第五十三条本会建立健全证书、印章、档案、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,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非法侵占。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,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


第五十四条本会证书、印章遗失时,经理事会2/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,在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,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。如被个人非法侵占,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。


第五十五条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。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,可以通过调解、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。


第五章 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


第五十六条本会收入来源:


(一)会费;


(二)捐赠;


(三)政府资助;


(四)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、提供服务的收入;


(五)利息;


(六)其他合法收入。


第五十七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。


本会开展评比达标表彰等活动,不收取任何费用。


第五十八条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、合理的支出外,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非营利事业。


第五十九条本会执行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》,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

第六十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。会计不得兼任出纳。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,实行会计监督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,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


第六十一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,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。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、资助的,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,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。


第六十二条本会重大资产配置、处置须经过会员大会或者理事会审议。


第六十三条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、法规或章程规定,致使社会团体遭受损失的,参与审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。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,该理事可免除责任。


第六十四条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。


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,本社团发生违反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和本章程的行为,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。因法定代表人失职,导致社会团体发生违法行为或社会团体财产损失的,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。


第六十五条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,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


第六章   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


第六十六条本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,履行信息公开义务,建立信息公开制度,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、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、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,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、章程、组织机构、接受捐赠、信用承诺、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、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。


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,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,任命或指定1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,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、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,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、吹风会、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。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审定,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。


第六十七条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,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,接受公众监督。


第六十八条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、服务方式、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,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。


第七章   章程的修改程序


第六十九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,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提交会员大会审议。


第七十条本会修改的章程,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/3以上表决通过后,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查,经同意,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。


第八章  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


第七十一条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提出,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。


第七十二条本会终止前,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,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间,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

第七十三条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。


第七十四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,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。


第九章   附则


第七十五条本章程经2019年8月14日第七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。


第七十六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。


第七十七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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